
五年前的今天,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正式实施,五年来,深圳搭建起的个人破产“经济重生试验室”持续发力,让陷入债务困境的“诚实而不幸”者看到了东山再起的希望。
“企业+个人”实质合并重整、化解个人连带债务这起全国首案的落地,正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向纵深推进的生动体现。
这是创新创业的黄金时代,深圳的沃土让无数中小微企业扎根生长,但是市场经济的风险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挑战。
近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深圳中院”)裁定批准深圳南方之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南方之星”)及其自然人股东黄先生、罗女士夫妇的重整计划。
该案精准破解企业债务与经营者债务深度绑定、夫妻共同经营下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普遍问题,为身陷同类困局的中小微企业,递上了一份全新的司法解决方案。
“南方之星只是一家普通的小微服务企业,没有高大上的产业,却能为435名就业困难群众提供稳定的工作,这对这些家庭来说至关重要。”深圳破产法庭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黄新感慨,破产审判从来都不是简单的“一破了之”,这些案件背后,都是一个个企业的生存发展,更是无数普通人的生计与希望。

二十余年深耕行业,十二年苦心经营,南方之星曾在市场的浪潮里站稳脚跟,成为行业里口碑响亮的小微企业。
创始人黄先生夫妇总以为,只要肯拼肯干,企业的路就能一直走下去。
可2024年4月的那一天,300万元贷款续贷的落空,却硬生生掐断了公司的现金流,打碎了所有安稳。
这一变故让资金链彻底断裂。“为发工资,我们找亲戚借、借民间借贷,债务越滚越重。” 谈及彼时困境,黄先生满是无奈。
一边是断裂的资金链,一边是积累多年的企业口碑,黄先生夫妇始终不舍放弃。“南方之星的口碑是我们十几年一点点攒下来的,若不通过个人破产或公司破产重整等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,这份信誉就全毁了,更对不起跟着我们的几百名员工。”抱着这一想法,夫妻俩下定决心再放手一搏。
2025年3月,他们正式向法院递交企业与个人破产重整申请,“申请破产重整,这绝不是躺平,我们只想保住十几年的心血,再给企业一次活下去的机会。”
为了能让重整计划顺利通过,夫妻俩做出了艰难的决定:将名下全部房产、汽车全部处置用来偿还债务。
“心里真的很煎熬,但我们别无选择。”夫妻俩坦言,拿出所有可处置资产,既是让债权人看到偿债诚意,也是向法院和管理人证明经营决心。“要是企业没了,一切都无从谈起。”
这份诚意与坚守,终让企业迎来转机。2025年12月24日,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南方之星、黄先生夫妇实质合并重整计划。
根据重整计划,黄先生夫妇在保留合理生活费用的前提下,将名下全部资产处置价款,以及未来五年对外投资经营收益、南方之星未来五年经营收益(后两者合计约1043万元),全部用于偿还债务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,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无需清偿。
更让夫妻俩倍感振奋的是,重整计划保留了他们的股权和经营控制权,这成为企业重生的关键。“深耕行业20多年,我们对客户需求、团队管理、业务布局都熟门熟路,这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。”黄先生说,这份信任让他们不敢懈怠,心里只有一个念头:好好经营,兑现承诺。
重整不仅化解了债务,更让企业实现自我革新。通过梳理账务、优化布局,企业实现规范管理,业务精准划分,彻底解决了此前预算混乱、协同不足的痛点。
“如今,重整落地两个多月,企业运转井然有序,员工工资足额发放,税款社保正常缴纳,2025年业务量与上年基本持平,正稳步推进债务清偿。”黄先生欣喜地告诉笔者。
“深圳的这项制度探索,真的给了民营企业家一条活路。”作为首案当事人,黄先生夫妇满是感慨。眼下,南方之星的经营重回正轨,夫妻俩心里满是笃定:“未来我们会全力以赴做好经营,尽全力还债,不辜负这份信任。”

制度破冰:直面企业债务和经营者债务
深度绑定的现实问题
“现实中大量存在企业经营者或个人股东为企业融资、经营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。”作为深圳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,王利海参与了多起个人破产案件,也曾见过不少企业主背负巨额债务,每天东躲西藏、痛苦不堪。
困境背后,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的制度短板。在市场风险来袭时,即便企业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纾困,其经营者却因缺乏个人破产的制度支持难以抽身,最终陷入“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创业者”的窘境。
而南方之星和股东的债务合并重整案,正是破解这一窘境的全新司法探索。
“本案中,企业和股东的资产、债务已经混同到分不开的地步。若是单独重整,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,这是我们首次尝试企业与个人的实质合并重整,有效破解企业债务和经营者债务深度绑定的债务困局,助力经营者创新创业。”黄新表示。
敢闯敢试的背后,是前所未有的司法挑战。
“作为全国首案,最大的难点是缺少现成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参照。对于‘企业+个人’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条件、审理程序、债权清偿规则,均无明确规定。每一步都要反复推敲、谨慎论证。”她坦言。
除了法律层面的空白,实践操作中的多重难题接踵而至。
首当其冲的是资产和债务的甄别难题。为厘清企业与股东混同的资产债务脉络,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和审计机构开展联合核查,花费大量时间梳理企业与股东的银行流水、债权债务凭证等各类资料,逐步还原资产债务的真实面貌。
为获得债权人支持,合议庭多次组织听证、召开债权人会议,为债权人逐一解答重整方案中的疑问,通过反复沟通释明实质合并重整的必要性和公平性,取得了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多数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。
“每一项考量都关乎多方利益,我们在反复调研、论证的基础上,指导管理人对方案进行了多次修改,找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,形成了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。”黄新表示。

“深圳有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度优势,这是我们能推进企业债务与经营者债务一并化解的重要基础。”黄新直言,深圳法院通过这起全国首案的司法实践,不仅精准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债务纾困需求,更以鲜活的案例为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提供了生动诠释。
在这起标志性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中,深圳破产法庭始终秉持“程序统一、权责对等、利益平衡”的核心思路,探索出企业债务和经营者债务一并化解的可行路径。
不仅法院为企业与股东指定了同一破产管理人,实现重整程序的统一推进,重整计划草案更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进行统一分类、统一调整受偿比例,让企业的债权人与个人的债权人在同一个程序中实现公平受偿。
“同时,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,为股东保留了合理的生活费用。”黄新表示,这一做法,彰显法律条文的人文温度。
当然,在推进企业与个人实质合并重整的实践中,仍有诸多痛点亟待破解。黄新坦言,目前,企业破产法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的、制度设计各有侧重,对于企业和个人合并重整的申请条件、审查标准、程序衔接等关键问题,尚无明确规定,审理中更多依靠司法原则和实践经验判断。
基于此案的探索经验,深圳破产法庭主动破题,于今年1月9日发布《关于审理关联主体合并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》,其中专章规定企业和个人合并破产的相关内容,从司法层面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规则,让企业和经营者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。
“司法实践需要敢于创新、勇于探索。面对全新的法律问题,要立足现实需求,在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。”黄新表示。这起全国首案的审理,不仅为“企业+个人”实质合并重整案件提供了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参考样本,更以扎实的司法实践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深圳智慧。
撰文:邓子良 丰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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